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六条已废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