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停泊与作业的;(二)船舶和船用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厂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