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禁止弃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禁止在船闸导航墩内、桥梁两侧及航道弯道处建造码头,设置堆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