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航道、航道边坡、坡顶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