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在航道上修建临跨航道桥梁、水闸、铺设电缆、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码头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设置相应的助航标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应事先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水利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