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对青浦区、吴江区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