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七章 公共服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编制示范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