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升,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