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