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