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