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

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