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