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