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