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汛限水位和旱限水位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水库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