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定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鼓励引进和培养公共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和民族地区双语法律服务人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