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医保缴存等开办事项实行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

依法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探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申报登记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受限制,跨区域经营、迁移不受限制。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一并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