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