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信用互认,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