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