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规范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梳理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实施范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效期等并动态调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除特殊情况外,本地区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