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