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捕网具、水下爆炸物、毒药、毒饵及其它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的网具:各种拉网网目在8厘米以下,网兜(包括围网、拖网)在5厘米以下,捕鲤鱼的挂网网目在12厘米以下。专捕小型成鱼的网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捕捞的渔获物中经济幼鱼比例不得超过渔获物总重量的千分之五。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