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九条有效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设备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无线电专用频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干扰、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