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气象台站根据用户需要,在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之外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科技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包括:
(一)专业、专项气象预报、警报,气象情报;
(二)为诉讼、保险等的技术鉴定提供气象资料;
(三)应用气候分析、气候资料加工、专业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利用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为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气象资料;
(五)对非气象机构气象探测数据的鉴定;
(六)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设备的维修;
(七)防雷相关工程的服务;
(八)气象科技培训、咨询,气象科研成果转让;
(九)其他气象科技实用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