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