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与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