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与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