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