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