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评估后认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主体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