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本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