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本市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