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与公布第五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以及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