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