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