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对临街单位、商铺等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个体经营者等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人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等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