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平)台、窗外、外廊等处吊挂、晾晒、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