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平)台、窗外、外廊等处吊挂、晾晒、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