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户外广告等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少于15日;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