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照明、水域、居住区、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