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照明、水域、居住区、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