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