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安全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用于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厂、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加油(气)站、充电设施以及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