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组织、指导和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党建引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民主协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