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确保应急广播覆盖公园、广场、公共楼宇、公共地下空间、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医院、商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人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