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