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