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九条有效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