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