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章 居住证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