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