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