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第七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