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